台灣國際五金工業展 x 工具博覽會 (IHT x T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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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註冊區廣告版位招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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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公司基本資料

A. 參展商登記資料

此欄位資訊作為展覽印刷品、展位招牌板及發票開立

B. 刊登於展會手冊資料

C. 參展聯絡人資訊

稱呼:

D. 業務性質(複選)*

E. 主要參展展品分區(請選擇一項)*

申請攤位面積*

攤位型態 定價 (未稅) 攤位申請面積 小計
標準攤位 Shell Scheme
( 最少 12 平方公尺 )
60000 平方公尺
空地攤位 Raw Space
( 最少 24 平方公尺 )
105000 平方公尺
  1. *選位順序將依攤位大小、聯展廠商家數、報名及繳費等準則安排。
  2. *空地攤位不含配備及電力。
  3. *參加實體展免費贈送線上展。
稅金5%
合計攤位費用

申請形象聯展

# 聯展業者公司名稱 聯展業者統一編號 各自申請攤位面積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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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參展產品檢索

請勾選下方產品項目。主要產品代號限填寫一項。

標準條例及規則

條款及細則

  1. 權責範圍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條款及細則:“申請表”指包含本頁共4頁的完整申請參展報名表。“合約”指參展商依據該條款,於申請參展時與展覽主辦單位或業務代表簽訂之參展規定。“展覽”指在本申請參展報名表上所註明會議展覽活動。(包含線上線下及相關行銷活動)“展覽場館”指在申請表上註明的中心或主辦單位可按第3條選擇的其他地點。“展覽場館營運者”指當時的展覽場館所有人或營運方。“展覽空間”指主辦單位按合約准許參展商作為展覽展示之空間,包括標準攤位及淨空地空間。“參展商”指在申請表內註明的人商號/企業的所有雇員,並需於展前完成基於安全及防疫等目的之參展商人員實名登記。“參展商手冊”指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經授權後發給參展商的展覽相關資訊手冊。“費用”指使用展覽空間或廣告行銷承租應支付的款項。“主辦單位”指負責主辦或執行展覽並在申請表上被註明其名稱之商號/企業。“條例及規則”指由展覽中心營運方訂立的當時適用於在展覽場館的參展商及其他人士的條例及規則。
    1. 廠商於展覽期間所為之行為,是否符合或違反本規定,均由主辦單位認定、解釋並執行之,不得異議。
  2. 申請參展本展所有參展申請均須以電子檔申請表進行(僅接受掃描電子檔申請),申請表須連同展覽空間租金中的不予退還/不能轉讓之訂金呈交給主辦單位(全額到付)。主辦單位保留權利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若主辦單位接納以申請表以外的方式進行的申請,該項接納仍受制於該等條款及細則,而參展商亦須在主辦單位要求時填妥及呈交申請表。參展商須與主辦單位合作,提供需要而有關的任何合理資料。任何參展商若取消或減少預留的展覽空間,將不獲退款。直至獲分配攤位地點或經主辦單位書面回覆,否則繳交款項並不代表參展報名申請成功。
    1. 廠商如已報名完成,視為已充分閱讀、理解本展資料及本規定並無條件同意遵守之,並同時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其提供之資料印製「參展廠商名錄」(Official Directory)。
  3. 展覽空間授權使用及分配
    1. 在未經主辦單位事先書面同意下,參展商不得將展覽空間轉讓其他人士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或與其他人士共用展覽空間。參展商須確保任何經授權而獲准許入場者遵從及遵守本合約及相關規定與細則,並須對該等經授權而獲再授權准許入場者的失責行為負責。一旦發生未經授權的攤位分租情況,主辦單位保留權利取消參展商的授權准許使用及參與資格,並且參展商將不會得到任何退款。
    2. 參展商如希望在其展覽空間使用有別於在其申請表格上所註明的公司名稱,必須在展覽開始至少三個月前將此項變更的通知連同以下文件呈交主辦單位:(a)公司變更登記,以證明參展商公司名稱變更;或 (b)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新的參展商名稱足以代表原參展商(包含品牌)。主辦單位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分配展覽空間,並可考慮參展商遞交申請表的先後次序和參展商的業務性質等因素。
    3. 主辦單位保留權利全權更改展覽地點或會場、展覽開放時段、展覽期間或期限、更改分配給參展商的展覽空間、改變在申請表上申請的展覽空間的大小尺寸、更改或關閉入口及出口及進入會場、展覽及/或展覽空間的通道,以及對展覽空間作出任何種類的改變。所有標準攤位均根據主辦方規範呈現,不得更改標準招牌及字體格式。除非已接獲主辦單位或經授權的官方搭建商之書面同意,否則展品及展示物均不得超過攤位隔板高度。參展商若承租淨空地,必須依規定及作業時程提交設計計畫書及設計圖予主辦單位批核。獲得分配標準攤位的參展商會按參展商手冊內的附表獲安排攤位服務。根據條例及規則,淨空地空間的平面圖樣、繪圖及計畫書必須遞交批核。該等一式三份的圖樣須於主辦單位在參展商手冊內註明的日期前遞交給主辦單位批核。
    4. 主辦單位保留權利隨時下令更改或移除不符合已批核的規格或不遵守條例及規則的攤位。該等更改或移除的全部費用須由參展商承擔,參展商已繳付作租金及收費的任何款項概不退還。如任何上述更改或移除沒有在主辦單位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則主辦單位可執行該等更改或移除,風險及費用由參展商承擔,而參展商應在被要求時向主辦單位付還其就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開支。
  4. 展品
    1. 任何展品均不得在沒有正式運送許可或通行文件下進入或離開展覽場館(含停車場)。參展商須自費和自行安排運輸展品進入及離開展覽場館 (包括但不限於安排所需的清關手續,以及監管機構的批准和許可)、儲存展品及包裝物料。展示任何操作式的或流動式的展品均須事先得到主辦單位的書面許可。參展商須採取如提供護衛或其他保護方法等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該等操作或移動式的展品傷害。操作或移動式的展品只可由參展商授權人士展示或操控,不得於該等人士不在場下啟動。
    2. 所有展品及攤位的裝備必須在展覽空間之內。參展商不得在展覽空間內存放或准許在展覽空間內存放任何危險物品(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和舉行展覽會所在地的適用法例和規定所界定的含義)。廣告刊物只應從參展商經分發及授權的展覽空間,在分配的攤位範圍以外,參展商及/或其員工不可進行任何業務活動。不可在展覽場館公共空間或出入口進行廣告或推銷。
    3. 參展商不得在展覽上展出假冒貨品或侵犯任何協力廠商的智慧財產權權利的任何貨品(合稱“侵權貨品”)或當地法律或規例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貨品(合稱“違禁貨品”) ,若因展品問題造成主辦單位或其他參展商損失,該參展商須負完全責任,包含而不僅限於民事、刑事責任、財物損失、訴訟、程式、賠款、判決、支出、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衍伸損失與責任。
    4. 在主辦單位指明的展覽結束後的時間或本合約提早結束時,須從展覽空間移除和清理所有展品,把狀況跟起初准許參展商使用時同樣完好及潔凈的空置展覽空間的管有權交還給主辦單位。在主辦單位指定移走所有物品的最後日期之後,任何遺留下來的財物視為遺棄物論,主辦單位可將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費用由參展商負責。展覽結束前不得把任何物品搬離展覽。
    5. 地面距天花板高度為 7 米,攤位限高 4 米。貨物進出口為 寬度5.8公尺,高度5.6 公尺。攤位上如遇消防箱、電箱及空氣偵測器之面依規定須保持淨空,不得以隔板圍覆。會場禁止使用明火。展覽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禁止18歲以下者入場,以維護安全及秩序。
    6. 付款條款若主辦單位給予繳款通知、優惠或補助款申請,參展商須依循相關行政作業規範及繳費時程,然主辦方或展覽管理單位保留變更受理報名、優惠價格或補助款配給等權利。如果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的款項(不論是費用或其他款項)沒有如期支付給主辦單位,則主辦單位,不論在判決之前或之後,有權對前述款項從付款到期日起徵收利息,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時提供的基本借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四及複季度利息每日累積來計算。
  5. 參展行為基礎規範在展覽期間或因任何展覽作業而在展覽場館時,參展商須對其代表的良好操守負責,而其代表、工作人員及承包商亦須在各方面受到條款及細則的限制及遵守條款及細則,如因違反合約規範造成任何人之損失,由該參展商完全負責。展覽及各項會議論壇時間詳情將開列於參展商手冊或由主辦單位以其他形式通知公告。參展商在展覽期間應確保:(a)該展覽空間有由參展商授權的人員負責;(b)所有展品能運作和完成銷售所需之展示;及(c)參展商業務人員具專業。參展商應提報給主辦單位一名負責人,負責並充分了解展品的安裝、操作和拆除,並應確保主辦單位在展覽開放時間時和必要時在展覽期間的其他時候能夠與該負責人取得聯絡。參展商應負責並承擔責任為其展覽使用的任何展品或其他材料之合法使用權。參展商及其代表不得做出、或容許做出主辦單位合理地認為會對任何人或東西或其健康或安全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騷擾、不便、破壞、損害及危險等風險的、或不符合展覽的一般標準或違反或可能違反條款及細則或條例及規則的任何事情,然主辦單位具有要求該參展商離開展覽空間之權利,且不需退款。
    1. 主辦單位有權拒絕外界競爭展或相關展承辦單位參展(包含子公司或代理商或相關企業為由)。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所收費用概不退還,此條文所規定之情形,由主辦單位認定、解釋、執行之,不得異議。
  6. 其他義務
    1. 主辦單位與參展商當為維護商業秘密,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以書面或口頭或任何其他形式收到的、任何性質的、有關對方的所有資料(屬公眾領域內者除外)均作機密處理及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者披露,除按本合約參與主辦單位的展覽、法律或任何有權處理的法院或展覽場館有關。
    2. 參展商同意主辦單位將其參與或擬參與展覽提供的個人資料按第12條使用。
    3. 品牌使用:參展商除需於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參展商手冊中所列或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的任何品牌指引外,主辦單位另授予參展商,自完成參展申請報名起至展覽結束日的期間,就使用由主辦單位提供給參展商的其品牌(“主辦單位品牌”)於全球之許可使用權。該權利為非專屬、不可轉讓、免版稅、可撤銷。主辦單位品牌僅嚴格用於合理的推廣、市場行銷和宣傳其參與展覽為目的。主辦單位除需於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外,參展商亦授予主辦單位,就使用參展商提供給主辦單位之品牌(“參展商品牌”)於全球之許可使用權。該授予之權利是非專屬、不可轉讓的、免版稅的、可撤銷的。參展商品牌僅嚴格用於推廣、市場行銷、宣傳展覽為目的。
  7. 保險主辦單位依法投保活動公共意外險,若政府主管機關或展覽場館要求參展商進行必要之保險,參展商同意遵從及遵守有關保險的要求。在參展商擬進入展覽場館前及在任何展覽期間,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其展品位於展覽場館內時,參展商必須提供有效保險單,保險單涵蓋政府主管機關或展覽場館所開列的風險及以參展商手冊中開列的一項(或以上的)最低投保金額。
    1. 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必須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如颱風、地震、洪水、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8. 延期及取消除了主辦單位根據第3條的權利外,主辦單位有權在不須原因及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下,除了第12條的責任外,自行認為在下列情況出現下,可取消展覽或自行選擇,無限期延期展覽、或作其他展覽方面更改:9.1.主辦單位舉行展覽或主辦單位履行其義務或參展商及/或到訪者出席展覽已因任何一項或多項原因而不可能、不合法或大部分或實質地受干擾或影響,而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原因:天災、政府行為、戰爭、火災、水災、爆炸、內亂、武裝敵對、恐怖主義行為、革命、封鎖、禁運、罷工、閉廠、靜坐、工業或貿易糾紛、惡劣天氣、疾病、公共衛生風險、廠房或機械意外或故障、任何物料、勞工、運輸、電力或任何供應短缺、監管性干預、任何政府(包括政府代辦處或部門)、監管性機構或國際機構對旅遊、展覽及/或公眾聚會的一般性勸導或建議、或展覽中心變得不可及/或不宜佔用及/或使用;9.2.任何其他情況、事變或起因而令主辦單位認為要如最初所計畫的舉行展覽是不可能, 不切實際, 或不理想的。 10.終止本合約可因發生下列事件,由主辦單位通告終止:(a) 展覽按第9條取消;(b) 主辦單位認為展覽空間未得到適當地使用,已造成整體展覽成效、展覽形象受損;(c) 參展商未按第5條支付費用;(d) 參展商未按第8條安排保險;(e) 參展商因任何理由不能使用所租用的展覽空間;(f) 參展商因資產受到司法管轄清盤、行政接管、清算或破產等遭受強制執行、面對法律程續或被收回管理權; (g)參展商涉入刑事罪行罪名成立;(h) 參展商違反本合約條文,包括但不僅於合約中關於侵權、違禁貨品或參展商手冊的任何責任;(i) 參展商違反任何適用於當地法律、或違反適用于參展商或其代表(包括主辦單位及其代表書面批准的攤分者)的相關法律或規則下的任何出口限制、金融管制或制裁規定。 本合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時,任何展覽空間的分配將立即自動取消。若本合約根據以上第10(b)至第10(i)條款中任何條文而被終止,主辦單位有權立即重新授予使用展覽空間的准許。就展覽空間作出的所有付款須被沒收,主辦單位有權追討費用的餘額及其繼後由或為主辦單位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引起的額外支出。在本合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時,參展商所有財物須由參展商立即移離展覽空間,然主辦單位有權安排清理,費用由參展商負責,並且主辦單位保留權利對參展商在展覽中心的任何財物行使一般留置權。
  9. 責任、賠償及退款參展商參與展覽時自行承擔風險。參展商同意在被要求時,就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違反本合約或參展商手冊的失責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主辦單位、其代表、代理人或承包商任何種類的一切申訴、責任、損失、訴訟、賠款、判決、支出、財物(包括法律費用)及收費,主辦單位有權向參展商要求賠償。所有展品因參展而運送至展覽場館、在展覽場館展示及撤出展覽場館時,參展商自行承擔風險、承擔保管責任。主辦單位不須就與展覽有關事宜所引致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所蒙受或產生的任何種類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損害賠償、要求、費用、申索、收費或其他開支負責;該等與展覽有關的事宜應包括(但不限於):(a)任何偷竊、火災,(b)使用保安室服務,(c)展覽中心不論由於任何原因而產生的缺陷,(d)基於非主辦單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展覽被取消或提早結束或延遲開始或結束,(e)本條款及細則第3及4段所指的任何事宜,(f)任何種類由政府(包括任何政府機構或部門)向參展商或其代表所徵收的稅項,(g)任何自然災害或任何天災,不論如何產生。參展商對任何協力廠商的任何申索、損傷或損害負責,其中包括就由其展亭及其展台計畫部分所引致的任何申索、損傷或損害負責。參展商及/或其代表無權對主辦單位作出任何經濟上或其他的索賠。
  10. 私隱政策聲明主辦單位重視個人私隱。此聲明解釋主辦單位的政策及實務,並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參展商向主辦單位提供任何個別人士(包括其代表)的個人資料,應確保該個別人士已閱讀並同意發布的本聲明,並當主辦單位要求時提供上述證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主辦單位基於展覽會推廣、行銷與廣告宣傳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並為行銷、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之目的,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展商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參展商簽署並提供本合約亦即代表已閱讀及同意相關資料之使用與保存。個人資料之類別:(a)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等)。(b)個人特徵(包括但不限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c)公司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職務、負責領域或營業範圍等)。(d)財務資訊(包括且不限於:信用卡或帳戶資訊等)。主辦單位尊重參展商的私隱並實施下列措施:(a) 各項電腦、實體及軟體上的保護措施,合理保障主辦單位所收集個人資料之保護及機密。(b) 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僅使用於更佳服務所需範圍(c)只准許經授權的雇員接觸個資(d)不會向外界合作夥伴或協力單位披露參展商的個人資料,但如經參展商同意、或在法律上合法使用或主辦單位已通知參展商的披露則不在此限。(e)查明主辦單位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以及主辦單位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性質。如有需要查閱或更正資料、停止通信、有問題或投訴, 請來函至:
    • 朗盛行銷有限公司
    • 1054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70號2樓
    • 電話 : (02)7746-2868
    • Email: IHT@lanzaexpo.com

    主辦單位可能會就查閱/查詢/複印資料之請求收取合理費用。如果本聲明的中文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觸,應以中文版本為准。

    1. 參展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廠商應自行加設「請勿拍照」或「請勿錄影」中英文標示牌,惟對持有主辦單位所發記者證(PRESS)之記者及特約攝影者,應配合之,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11. 一般事項參展商無權轉讓、委託給承包、協力廠商此合約對參展商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除按照參展商手冊使用官方承包商外)。主辦單位有權在未通知或獲得參展商同意前轉讓此合約利益(及負擔如有)。本合約中任何一方關於資訊或要求的通知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由專人、快遞或電子郵件發送至另一方註冊地址或其他地址。其中,快遞發出的通知,信件交給快遞後的第三個工作日,並證明通知信封上具有正確位址和預付郵費,將被視為已送達。通過專人遞送的,在送交時即視為送達。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若寄件者沒有收到郵件發送失敗的自動回復寄件者,則於伺服器發送即視為送達。參展商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諾事項,或發生其他不法行為,願自負一切法律及行政責任。若致主辦單位聲譽或實際上受損害時,願負回復名譽及損害賠償責任。參展商不可基於參與展覽前主辦單位本身或代主辦單位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附屬合約或其他保證做出衍伸陳述(該等條款及細則和參展商手冊開列者除外)。本合約或該等條款及細則不在主辦單位與參展商之間訂立業主與租客的關係、或給予參展商享有對展覽空間的非專屬性准許使用權以外的任何房產或利益。該等條款及細則各條、段及子段內包含的條文可各自獨立地強制執行,而其有效性在其他任何條文無效時亦不受影響。若任何該等條文無效但卻會在刪除該條文若干部份後有效,有關條文須作出適當的必需更改以令其有效。一旦該等條款及細則與參展商手冊之間有任何衝突,在有任何該等不一致情況下便以該等條款及細則為准。
  12. 管轄法律/爭議的解決本合約受中華民國(臺灣)的法律管轄。如果雙方就本合約或展覽會有任可爭議或分歧,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中華民國(臺灣)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進行審理。
  13. 增補條款主辦單位保留權利發出該等條款及細則中的規則或指示以外的增補規則或指示,以確保能順利管理展覽。任何附加書面規則或指示應被視為該等條款及細則的一部份,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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